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李少军(22)
美国商务部在以往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本案中,中国的当事人也没有请求撤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考虑到反倾销案件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适用是基于既定判例,所以美国商务部在本案中将继续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 有鉴于此,前面所叙的有关正常价值的特别计算方法在本案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也适用。
为了寻找一个最合适的第三国的市场信息来作为生产要素价值评估的信息来源,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来获取案件所需的市场信息的理由是,印度有典型的彩电生产企业,印度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印度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
毫无疑问,作为本案的中国当事人之一的Changhong(长虹),就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了诉讼。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内容告诉了我们,在这起涉及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件中是如何具体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的。
(2).原告Changhong(长虹)提起的诉讼。
a.关于对25英寸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的价值评估。
美国商务部在通过第三国印度来收集替代市场信息时,通常是采用印度官方公开出版的每月外贸统计数据(MSFTI)来作为涉案产品生产要素的价值评估基础。但是,本案中当商务部在对25英寸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的成本作价值评估时,商务部采用的数据却来自一个发布印度海关数据的民间网站(Infodriveindia)。Changhong(长虹)对商务部的这一做法在诉讼中提出了质疑。
Changhong(长虹)认为,商务部应当延续采用印度官方数据(MSFTI)的做法来对25英寸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的成本作价值评估。
Changhong(长虹)在以下六个方面提出了质疑。
i. 商务部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件中曾经明确拒绝采用非官方的Infodriveindia的数据;
ii. 商务部以往通常采用印度官方MSFTI的数据,现在也没有可靠的理由来背离这一惯常做法;
iii. 商务部在其裁定中没有就以下问题做出明确说明:Infodriveindia的数据来源是何处? Infodriveindia是如何收集这些信息的?Infodriveindia在整理这些数据时,哪些数据经其整理后被采用了而哪些数据没有被采用?
iv. 根据Infodriveindia发布的信息来源,其采用的25英寸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的市场信息来自奥地利和法国,而奥地利和法国根本就不生产彩电显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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