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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李少军(23)
  v.  Infodriveindia提供的进口产品信息的有效期间之开始日期比本案的法定调查期间早了八个月,在信息的有效性上存在瑕疵;
  vi.  Infodriveindia的数据没有反映有用的商业化数据。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随后的判决中,对Changhong(长虹)的上述质疑驳回了一部分,但也支持了一部分。
  i. 原告(Changhong)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商务部已经形成了不采用Infodriveindia数据的惯例。虽然商务部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例中有过不采用Infodriveindia数据的事实,但这并不妨碍商务部在本案中采用Infodriveindia的数据。
  ii.  Infodriveindia的数据针对不同尺寸和型号的彩色显像管分解成了独立的数据组,而印度官方的MSFTI数据不仅涵盖25英寸彩色电视机显像管的市场信息,而且其他尺寸和型号的彩色显像管的资料也混同在其中,因此,Changhong所主张采用的印度官方的MSFTI数据并不符合本案要求。再者,商务部在采集相关信息时,并不受单一信息来源的限制,相反,商务部需要做的是采集最合适的信息。单一的信息来源并不能总是提供最合适的案件所需的资料。
  iii. 为了核实Infodriveindia数据的可靠性,商务部跟Infodriveindia的管理方取得过联系,对方在电子邮件中答复说,他们的信息来源于印度海关的官方数据,他们每月一次从印度海关得到每一天的海关数据,而且他们只是如实地发布他们从印度海关所接收到的数据。在此,法院认为,商务部对Changhong在这个问题上的质疑已经作了准确有效的说明。
  iv. 即使奥地利和法国不生产彩色显像管,但是,因为奥地利和法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奥地利和法国销售的产品的相关市场信息可以作为合法的本案替代资料来源。
  v. 尽管商务部认为,商务部采集的Infodriveindia的信息周期跟本案的调查期间基本吻合,但是,法院认为,商务部并没有提供书面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并且法院也没有找到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将这一事项发回商务部重新调查。商务部必须就此提供书面证据以证明其数据采集中的商品进出印度海关的具体时间。
  vi. 对于Changhong在本案中的第六点质疑,法院也判决中发回商务部重新调查,法院要求商务部提供证据证明其采用的数据反映了商业上的交易数据。

  b.关于电视机扬声器的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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