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李少军(24)
Changhong在商务部的调查期间曾经提供了一份2003年1月的扬声器配件采购发票。Changhong认为,该发票是印度彩电企业的扬声器配件采购单据,并且该发票显示的采购日期在本案调查期间,因此,Changhong请求商务部按照这一发票金额来计算作为彩电配件的扬声器的价值。但是,商务部没有采用Changhong提供的发票价格,相反,商务部在计算扬声器成本价格时仍然采用了Infodriveindia的数据。
商务部在诉讼中对此予以了说明。商务部认为,使用公开发布的价格信息比特定的发票价格更具有参考性。因为,公开发布的扬声器价格反映了最为可靠的市场信息。进一步来说,Changhong提供的发票价格只是反映了一个单独的厂家所支付的配件价格,但这一价格并不反映整个彩电行业的通用价格。法院维持了商务部在本议题上的主张。
c.关于商务部不予采用Changhong从韩国和泰国这两个市场经济国家采购配件的市场信息。
Changhong提出,其从韩国和泰国这两个美国认可的市场经济国家采购了大量的彩电配件,这些配件采购价格应当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评估信息而在案件调查中予以采用。也就是说,上述价格是从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实际采购的价格,并且这些价格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支付的,这些价格信息在案件调查的信息采集中应当优先采用。
商务部在陈述中指出,商务部有理由相信韩国和泰国的政府对上述配件出口给予了出口补贴,因此,商务部应当采用一个替代的市场信息而不是采用一个因为出口补贴而被扭曲了的价格信息。由于商务部认为韩国和泰国保留了广泛的无区别的政府出口补贴,因此,商务部拒绝采用Changhong提供的其从韩国和泰国采购配件的价格信息。
法院在判决中就此项内容发回商务部重新调查。法院认为,商务部用以证明韩国和泰国存在政府出口补贴的证据不充分。首先,商务部没有能够证明这些政府出口补贴在本案调查期间仍然存在。就韩国的政府出口补贴而言,商务部只是指出在本案调查期间之前,韩国存在某种政府出口补贴计划。但实际上,韩国政府的出口补贴计划是在1973年制定的,距今已经三十多年。其次,商务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价格获得了政府补贴。
(3). 小结。
以上三个案件中原告Changhong(长虹)的陈述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勾画出了美国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也让我们看到了美国行政权力在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时所扮演的一个类似魔鬼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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