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李少军(25)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案件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时,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厂商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商品交易信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是可以被拒绝采信的。相应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计算必须基于一个替代国也就是美国行政机关认可的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所能提供的所谓最合适的市场信息。美国反倾销法还就第三国的选择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即使在一个符合美国反倾销法要求的作为第三国的替代国,这个第三国的市场信息来源本身也存在多样化,而哪些信息来源才是最合适的呢?美国反倾销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反,把寻找最合适的市场信息的选择权交给了商务部自行掌握。如前文所述,商务部甚至还有权拒绝采用该第三国的任何一部分信息,只要商务部认为这些信息不可靠。
在本案中,商务部以印度为第三国,从印度这个替代市场来采集涉案的中国彩电是否在美国市场构成倾销的案件数据。但是商务部即便是在采集印度的市场信息时,也选择了从印度的不同信息来源来采集相关信息,尽管商务部不予采纳的印度的信息来源也同样能够提供商务部所需的市场信息。由此可见,在美国商务部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以调查倾销是否成立的过程中,商务部自身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具有较大的不可预见性,而这一不可预见性却又恰恰可能左右对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从而最终可能左右关于涉案产品倾销是否成立、是否需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行政裁定。
从立法角度来说,美国反倾销法是非常细致的,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作了不厌其烦的规定。然而,即便如此,美国反倾销案件调查和裁定机关在反倾销案件处理过程中仍然保留了能够左右案件结果的行政权力。这一行政权力来源于美国反倾销法授权的行政自由裁量,虽然它是在美国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的夹缝中生存,但是,这种在夹缝中生存下来的行政力量对美国反倾销案件裁定结果的可控力却是不可小觑的。
(六)结论
A.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案件的近期信息。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2007年10月发布的反倾销案件信息,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成员国上报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大幅下降,相比2006年同比下降了47个百分点,而同比新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也下降了20个百分点。
在涉及美国的反倾销案件信息方面,美国自2002年以来受理的反倾销案件数量持续下降。美国在2001年受理了75个反倾销案件,是自1995年以来受理反倾销案件最多的一年。而2002年,美国全年受理的反倾销案件大幅下降到35起。2003年受理了37起,2004年受理了26起,2005年受理了12起,2006年只受理了7起,而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半年期内,只受理了2起。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