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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李少军(5)

  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都认定,来自中国的涉案彩电在美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低于正常价值并且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倾销成立。 美国商务部并依职权向美国海关发布了指令,要求美国海关对2004年6月3日后进口到美国市场的来自中国的涉案彩电征收反倾销税。

  另外,在美国商务部的初步裁定中还认为本案存在特别情势 ,商务部据此指令美国海关对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初步裁定日以前九十日内的期间从中国进口的涉案彩电暂缓清关进入美国市场。 但是在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中撤销了这一项内容,并认为特别情势在本案中不存在。

  但是,美国商务部的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均认为,本案中来自马来西亚的彩电生产商Funai 的涉案彩电倾销幅度 微乎其微 ,因此,针对来自马来西亚的涉案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终止。 本案中最终只对来自中国的涉案彩电征收反倾销税。

  在接到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定后,本案的申请人及其对方当事人均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司法审查)。

  在第一个司法审查案件中,原告(即本案行政调查和行政裁定阶段的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国际贸易法院的支持,即商务部在初步裁定中确认而在商务部最终裁定中撤销的有关特别情势的内容在司法审查阶段得到了重新确认;国际贸易法院根据原告请求,经审理后认为商务部在初步裁定中确认的特别情势存在并指令美国海关对涉案中国彩电在限定期限内暂缓清关进入美国市场的裁定内容是合适的、不应该在商务部最终裁定中撤销。

  在第二个司法审查案件中,原告Changhong(长虹,即本案行政调查和行政裁定阶段的被申请人,中国彩电生产企业)在诉讼中请求国际贸易法院撤销商务部在最终裁定中认定的关于长虹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彩电的裁定内容。国际贸易法院在判决中维持了商务部最终裁定中的部分内容,而撤销了商务部最终裁定中的另一部分内容并要求商务部就此重新做出裁定。 商务部在随后的重新裁定中维持了先前的裁定。 我们将在本文第五部分中讨论这一问题。

  在第三个司法审查案件中,原告Changhong请求国际贸易法院撤销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其最终裁定中认定的有关长虹在美国国内市场的倾销行为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的裁定内容。国际贸易法院判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此重新做出裁定。 但国际贸易委员会在随后的裁定中维持了先前的裁定。

  本案自2003年5月2日由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请提起反倾销调查开始,至2007年2月,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重新做出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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