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李少军(6)

  (四)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损害事实的分析

  A.本案的国内相同产业

  在反倾销案件中,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低价倾销与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损害这两个条件只有同时构成,才能认定倾销存在并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在对损害事实进行分析时,首先必须界定作为反倾销案件申请人的国内相同产业。

  根据美国国内法,美国反倾销案件可以有两种途径来发起:一是由有权受理反倾销案件的行政机关(即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依职权主动发起 ;二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由以上有权机关受理发起 。

  在依申请受理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涉案进口产品的利害关系人 ;二是,该申请的提出必须是基于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关于第一个条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已经在注解中阐述。但在第二个条件中,如何认定该申请不是基于一家企业利益而是基于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这一点需要在这里予以解释。

  美国法典注释中,对“基于国内产业利益”的含义作了解释。该解释有两点内容:一是,支持一项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或者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占到该产业全部产量的25%以上;支持一项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或者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占到对该申请明确表示支持或反对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或者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的50%以上。

  从以上这段话我们可以引申出两点:一是,能够向美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只有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和产业工人。而厂家和产业工人是属于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二是,支持反倾销立案申请的国内相关产业的厂家和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应达到一定的比例。

  就本文所选用的案例而言,提起本案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申请人有三个:Five Rivers、IBEW以及IUE-CWA。 在以上三个申请人中,Five Rivers是唯一的一个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Five Rivers并不从事品牌彩色电视机的销售,它只是根据买方订单组装彩电整机,然后由其买方以买方的品牌转售给零售商。 而另两个申请人IBEW以及IUE-CWA都是国内相同产业的工会组织。IBEW代表的是Sharp和 Toshiba 的产业工人,IUE-CWA代表的是Five Rivers和Sanyo的产业工人。

  从以上三个申请人来看,它们符合美国反倾销法律中提起反倾销立案申请的第一个条件,即它们都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