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李少军(7)
由于受美国行政程序保护令的限制,有关案件当事人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比如每个厂家的产量和具体市场份额)在案件公告当中是不公布的,我们也无从估计支持该项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相同产业的厂家和产业工人所代表的产量在该产业中所占的具体比例。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公告中认为该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已经获得了该产业内的充分支持。 因此,从表面上看,本案中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提出是基于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符合美国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然而在本案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申请人中,我们也确实只看到了一个厂家,即Five Rivers。毫无疑问,Five Rivers在本案中是一个孤独的没落者,我们会在本文中对它予以特别的关注。
接下来,我们看看《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协定”)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条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该协定有这样一段话:“在下列条件下,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可以被视为基于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支持该项申请的国内厂家的产量占到对该项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的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的产量的50%。但是,如果支持该项申请的厂家的产量达不到生产相同产品的整个国内产业的产量的25%,则不应当启动反倾销调查。”
在对比美国法典注释和以上协定中对“基于国内产业利益”的解释时,我们看到,这两者的解释几乎是一样的,但是,我们也确实能发现一点小小的区别。在协定中,反倾销申请的申请人只能是厂家,产业工人是不能成为反倾销申请的申请人的。只是,该协定在其注解14中作了补充:“成员国注意到,在某些成员国领域,国内相同产品的产业工人或者产业工人代表可以作为本协议中的申请人或对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表示支持。”而在美国法典解释中,正文中明确规定,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厂家和产业工人都可以作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或对此等申请表示支持。
在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具体用词进行具体分析时,我们看到,这种特定的用词表达方式可以看作是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分歧的立法技巧。上述两个文件中这一细微的差异,我们可以认为是世界贸易组织在构建反倾销法律规范时与美国国内立法的一种具体妥协方案。
让我们再回到本文的案例。
在本文案例的三个申请人中,只有Five Rivers是一个国内相同产品的厂家,而其它两个申请人都是国内相同产业的产业工人代表(工会组织)。在本案反倾销调查阶段,美国国内总共有七家彩电厂家:Five Rivers; Matsushita; Orion; Sanyo; Sharp; Sony; Toshiba。 在这七家彩电厂家中,只有Five Rivers是一个美国本土企业,其它六家都是来自日本投资设立的使用日本品牌的彩电企业。 而这六家日资企业在本案中,既没有对本案的反倾销申请表示支持也没有参与本案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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