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与商标侵权/商家泉(5)
(六)二审处理结果
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鉴于南昌桑海药厂在其产品上一直使用自己的"桑海"牌商标,且已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 "21金维他"和 "21SUPER-VITA "字样,杭州民生药业公司认可南昌桑海药厂关于不侵犯杭州民生药业公司商标权的主张,并就本案涉及的事实和行为等,明确放弃向南昌桑海药厂追究侵犯商标权责任的权利。(二)杭州民生药业公司同意向己经立案查处南昌桑海药厂相关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书面函,告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的事实 (需附本调解书),请求该机关相应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对于南昌桑海药厂已经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该机关根据双方己经和解的事实变更行政决定并与南昌桑海药厂撤诉同步进行。杭州民生药业公司有责任配合南昌桑海药厂解决行政查处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南昌桑海药厂的沟通。(三)南昌桑海药厂在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回对 "21金维他"和 "2lSUPER-VITA"商标注册不当要求撤销该两项商标权的请求。(四)双方同意彼此之间的纠纷彻底和解,将来对本案涉及的任何问题不发表不利于对方的言论。(五)鉴于双方彻底和解,杭州民生药业公司曾为解决纠纷花费了一定的开支,为表示和解诚意,南昌桑海药厂同意支付杭州民生药业公司70万元补偿费,于调解书送达生效后10日内将该笔款项汇至最高人民法院账户,杭州民生药业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款到通知起,开始全面履行本协议。(六)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分别按预交自行承担。
四、争议焦点:“21世纪金维他”是否为通用名称
五、案 件 简 评:
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与药品管理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1、商标局在审查药品生产者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时,该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只要不是药品的通用名称,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的,就核准注册该商标;2、药品生产者在申报新药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药品命名规范对药品生产者申报的新药名称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药品的名称符合药品命名规范的,即批准为药品名称纳入药典。3、其结果是:其他药品生产者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同一药品时,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只能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名称,而这个名称又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的结果是药品名称必然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经其批准的正式药品名称就是本药品的通用名称,按照我国《商标法》有关商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将药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应依法予以撤销。(2)、商标局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应以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理解,只要某商品的名称是独创的,具有显著特征,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条件,不论其是否为药品的名称,就应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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