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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与商标侵权/商家泉(7)


第二部分、通用名称成为商标侵权抗辩的法定事由

一、通用名称使用中获得显著性可获得商标注册

小肥羊

1、与陕西小肥羊:法院认为,陕西小肥羊以“小肥羊”为通用名称为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同时在对证据的分析中,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无不妥,认为从证据中可以看出,内蒙锡林郭勒当地存在对一、两岁小羊称为“小肥羊”的习惯叫法。但是,这种叫法只是当地针对一般的小羊而言,而在市场环境中,对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消费者而言,“小肥羊”代表着该公司的服务,而不是一、两岁的小羊。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以其企业字号中的“小肥羊”作为特有服务名称,形成了特定的市场含义,使被异议商标取得了显著特征,且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准予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小肥羊”文字及图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

2、与河北汇特小肥羊:河北石家庄市中院经审理认定,“小肥羊”系对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使用在涮羊肉的餐饮服务行业只是体现了该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据本案查证,全国有众多餐饮企业在使用“小肥羊”,这一名称已被普遍使用,并非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是涮羊肉餐饮服务业的通用名称,原告无权限制被告使用。


未注册驰名商标“酸酸乳”

  酸酸乳是通用商品名称还是具有显著性和专属性的驰名商标,法院认为,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了“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6年时间。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

二、关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及通用名称地域范围的问题

兰贵人

  海南澄迈万昌苦丁茶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海南省茶业协会商标争议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撤销“兰贵人”商标用于茶叶商品的裁定。法院认为:万昌茶场标题为“椰仙兰贵人———藏不住的美丽”的广告中提到,“椰仙兰贵人”茶属于多种具有保健功效植物拼配而成的现代茶饮,该证据显示了万昌茶场将“椰仙”作为区别他人生产的如康加牌、致合牌“兰贵人”茶的标识来使用,万昌茶场未对此事作出合理解释。如按万昌茶场所称,“椰仙兰贵人”是标识,其茶品名称便不得而知,故可以认定万昌茶场也系将“兰贵人”作为茶的品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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