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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与商标侵权/商家泉(9)

木糖醇

  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木糖醇无糖口香糖构成对自己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木糖醇”是一种甜味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是“木糖醇”这种商品所具有的通用名称,消费者对“木糖醇”的理解仍是“木糖醇”系一种甜味食品添加剂,“木糖醇”并不是乐天公司经营的“乐天牌”“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商品特有的名称。而好丽友公司在自己制造的木糖醇无糖口香糖上加注的“好丽友牌”及其三条色带标志与乐天公司的“乐天牌”及其三条色带标志是不同的,具有识别性,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 法院分析中主要针对的问题是,和无糖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木糖醇”并列使用的两个标识,消费者能否将其区别开来。


五、通用名称商标使用者的唯一性问题

灭害灵AESTAR及图

  通用名称商标使用者的唯一性是指只有一家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情况,这使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陆丰市全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全美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灭害灵AESTAR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凯达公司是唯一在农业部登记生产和销售“灭害灵”产品的单位。尽管最后这点不是该案认定中最关键的因素,但法院明确指出这点则意味着该点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案因为涉及到行业管理,生产灭害灵产品的独此一家,因此比较特殊。
  故此,从逻辑上讲,如果只有一个商品提供者,从商标制度的角度考虑,不论它使用什么名称,都会具有显著性。但是,最好要有字体变化、结合英文或图形标识做商标标记等其他事实要素的支持。

第三部分 避免知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1.注重自身声誉,严格审查被许可方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
2.关注市场侵权,积极打击市场侵权,包括大量的诉讼、工商公安查处等;
3.避免被词典收录为词条或被地方志收录;
4、严格规范商标使用,特别是广告宣传的规范使用;
5、注册商标在任何时候应向公众传达是作为商标的使用;
6、鉴于未注册的商标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成本和难度,及中国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的暂停,发挥“知名商品”的认定、“省著名商标”的认定。



作者:商家泉 温宇洋
单位: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64675955
邮址:shangjiaq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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