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赵明智(4)
2.2.5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由于前述的几种特征决定了它较强的高科技性。不管是电子证据的复制、存储还是读取,都需要相关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电子技术操作技巧,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证据资料的毁损、灭失,给取证过程带来很多不便。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不开高科技的技术设备。因而,应该意识到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手段乃至尖端科技,并将伴随科技的发展进程不断更新、变化,较之传统的证据形式更难把握。
3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研究
法律对不同形式的证据有着不同的规定,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究竟应该归入现有证据类型中的哪一类呢?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电子证据就是书证,也有的认为电子证据就是物证,还有的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是视听资料, 也有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属于混合证据等。此外,电子证据是否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的观点也经常被法学界热议。 本文在本部分论述中重点探讨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通过研究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类型证据的关系来研究如何给予电子证据正确、科学的法律定位。
3.1电子证据与书证
持书证说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就是书证,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理由主要有:
(1)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其它书面材料,电子证据也是以其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情况的,两者具有相同功能。
(2)电子证据通常以其代表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某一问题,必需输出打印在纸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后,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与运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征。
但是这种学说也有明显的缺陷。首先,书证和电子证据的特征悬殊太大,书证并不具备电子证据拥有的易受破坏性、高科技性、外在形式多样性等特点,此外,电子证据也不一定要借助于纸张成为书面材料才能被人读取,如视频材料和音频材料就可以进行当庭播放,根本无需打印。显然,把电子证据归入书证是非常牵强的。
3.2电子证据与物证
目前很少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电子证据的诸多属性显然不符合物证的特征,两者不能归为一类。电子证据主要的存在方式是一定的数字信息分布于某种介质上,并且需要一定的硬件设备才能读取这些信息。而物证就直接表现为现实世界中的某种物或者物品上一定的痕迹。显然这属于两种不同的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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