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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体系构成中的模式/张世琳(5)

  笔者赞同一元责任模式,但是一元责任模式否认违约责任的责任性质这点是不可取的。抛开责任是否当然具有排斥“约定”的性质不谈,即便承认责任不可约定,部分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也不足以否定所有违约责任的责任性质,毕竟还有相当一部分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是存在的,这一类法定的违约责任实在很难纳入“约定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畴。

  违约责任其实也是一种侵权责任,契约一旦成立,权利人即根据契约内容拥有相应的权利,违反契约使权利人的期待权落空,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只是具体侵犯权利人的何种权利因契约内容不同而异。从这个角度而言,违约责任其实是可以整合进侵权责任中的,这样也解决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注释:
  [1] 王泽鉴教授在评价债法体系时,认为“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素重体系化及抽象化之德国法,历经长期的发展,终于获致此项私法上之基本概念,实为法学之高度成就”(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四册 87)。
  [2] 王利明,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现代法学,2003年8月,第25卷第4期。
  [3]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页。
  [4] 参见苏永钦:《走人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4页。
  [5] [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页。
  [6] 侵权行为法立法学术报告会议述评,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7] 梁彗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法编?继承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
  [8] 梁彗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法编?继承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
  [9] 左传卫,论债与责任的关系,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总第97期。
  [10] 梁彗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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