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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选择/叶祖怀(14)
[13] 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同前注[1],第153页;樊崇义、陈惊天:“和合思想与刑事和解”,同前注[1],第82页。
[14] [美]丹尼尔•W•凡奈思:“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王莉译,载狄小华、李志刚主编:《刑事司法前沿问题——恢复性司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67-70页;汪蕾:“罪犯矫正的新思路——恢复性司法之视角”,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2007年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15-216页;张庆方:“恢复性司法——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 唐芳:“恢复性司法的困境极其超越”,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
[16] 鲁秉松、陈小利:“刑事和解的结构探究”,载龚佳禾主编:《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115页。
[17]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18] 鲁秉松、陈小利:“刑事和解的结构探究”,同前注[16],第103-111页。
[19] 从词义上看,community:“社区,团体,社团”;diversion:“转向,转换,”;alternative:“二中择一, 可供替代的”;justice:“司法,审判”。参见《精选英汉/汉英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它们属于分类标准不同的词。同划分任何语法单位类别一样,给短语分类也应遵守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则:划分出来的类别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分析。而这样的模式划分表述,显然不利于人们做出正确的判断。
[20] 黄京平、张枚、莫非:“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与制度构建”,同前注[2],第215页。
[21]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扩大轻伤害案件不起诉范围”,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16日;黄京平、张枚、莫非:“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与制度构建”,同上注,第215页。
[22] 王松苗:“南通:‘检调对接’有效钝化社会矛盾”,载《检察日报》2006年7月26日。
[23] 方海明、沈国勇、王宗明:“恢复性司法视野中检察工作机制探索”,载庄建南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中国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60-61页。
[24] 王立:“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实务现状”,同前注[2],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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