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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选择/叶祖怀(6)
  200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对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学生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基本运作程序是:检察机关在审查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双方轻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双方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与对方进行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后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赔偿金已实际支付等内容后,对加害人作出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者相对不起诉的决定。[20]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以纪要的形式对司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进行规范。2004年5月,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共同制定《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安徽省公检法机关共同出台《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也都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模式的主要特征是:(1)由被害人和加害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司法机关只负责履行告知义务,并不积极介入和解过程;(3)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4)司法机关根据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被害人的请求,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依法从轻处理。
(二)司法人员调解模式(朝阳模式)
  司法人员调解模式,是指司法人员对于符合适用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在加害人和被害人提出申请后,主持调解协商,推动双方就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依法从轻处理。采用此种模式的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代表。
2002年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已经聘请律师的,由双方律师进行协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一方没有律师的,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由于在实践中双方同时聘请律师的情形极为少见,由检察人员主持和解就成为其主要的调解方式。[21]
  司法人员调解模式的主要特征是:(1)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自愿进行和解;(2)由司法人员主持和解协商;(3)司法机关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作为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依法从轻处理的依据。
(三)人民调解模式(杨浦模式)
  人民调解模式,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符合适用刑事和解条件、加害人与被害人提出和解申请的案件,委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依法从轻处理。以上海市杨浦区为代表的部分地区采用人民调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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