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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程明(6)
3、规定了隐私权的范围而不规定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就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应主要规定两方面的内容:(1)构成要件:第一、须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即行为不端人之行为使隐私处于权利人希望或一般人认为不宜处于的状态。第二、须有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后果可能是有形的事实,如干扰了权利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经济利益损害。如隐私被他人非法披露后,精神压力太大生病住院。但更多的是无形损坏,如造成权利人心理恐惧、烦恼、精神不安以及破坏生活的安逸感。这种影响往往超过利益损失带来的痛苦。第三、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属行为责任,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这种过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第四、行为不端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行为不端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同后果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内在联系,具体到侵害隐私权的问题上,是受害人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和侵权人的侵扰、非法公开行为存在着客观的必然联系,无前因则无后果。(2)法律责任形式。这里主要指的是民事责任,根据上面所论述的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不能等同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应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我们期盼着, 当人们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的时候, 中国的人权新篇章将以隐私权得到法律明确的保护而为世人瞩目。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域新闻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
(2)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3)张新宝著《隐私权研究》、《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
(4)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
(5)杨立新、朱曾义编著《侵权法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6)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7)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域新闻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
(8)杨立新主编《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十二册),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
(9)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域新闻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
(10)徐海燕《民法总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
(11) 张革新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价值基础》、《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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