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商家泉(6)
十一、诉讼时效的超期
诉讼时效超期,一般是被告的绝对抗辩事由。对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侵权及赔偿起诉,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侵权的持续状态。在此前提下,可以判决被告侵权成立,但是赔偿数额则由起诉之日起向前倒推两年为限计算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情况。
十二、关于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转让、注销、停止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包括拼音)域名的诉求,一般依据《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条款予以抗辩,即原告商标必须证明构成驰名商标,而被告不认为原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其次,被告也可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同时,ICANN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规定,被诉人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即可证明其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有效对抗投诉人的投诉:“A、域名注册人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已经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者证明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相对应的名称;B、域名注册人(不论其为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虽然域名注册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C、域名注册人出于合法目的使用域名或者属于合理使用,并非为谋求商业利益而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者贬损有关商标的声誉。”
最后,被告可证明其对域名网站作非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类别商品且非为盈利性电子商务使用,即非为商业性目的使用,也是有效抗辩理由之一。
此外,由于CNNIC域名不得转让的规定,但又不能不正视域名转让的现实,规定法院可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系争域名,而不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转让域名。对于这样的判决,如果域名注册商是国内机构尚可执行,如果域名注册商是国外公司,则判决很难执行。而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则亦没有对被告的实质性影响,因被告可予以转让给关联企业或他人继续使用,这既履行了法院判决,又得以保留域名。
作者:王正志 商家泉 律师
单位: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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