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12)
2.3 劳动教养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3.1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模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劳动教养的执行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收容制度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予以收容;劳动教养执行机关要对送交收容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定的收容条件审查、健康检查和安全检查;对因有特殊情况、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办理所外执行;对劳动教养期满或符合提前解除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依法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等。
(二) 分类处遇制度
分类处遇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将具有不同类型特征的劳动教养人员编入不同的管理单位,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矫治和教育的制度。《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8条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等不同情况,分别编队,分别管教”。
(三) 安全警戒制度
劳动教养场所设置警戒职能部门,建立护卫队,负责场所警戒护卫工作;劳动教养管理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劳动教养人员逃跑、自杀、闹事、骚乱、暴动等重大恶性事故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外部人员袭扰、破坏。
(四) 通讯、会见和放假、准假制度
劳动教养执行机关保护劳动教养人员的通讯、会见自由,并实行放假、准假制度,《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八章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的通讯,不检查。会见家属时,不旁听。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安排食宿;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劳动教养人员亲属送来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应限制”。根据有关规定,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有4种形式:即休息、放假、事假和奖励假。
(五) 教育制度
教育方面,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像”指示 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主要开展政治理论和法律常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文化教育等内容,并辅之以各种形式的辅助教育和社会帮教活动。
(六) 劳动生产制度
劳动教养场所为实现劳动教养的目的,依法组织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促使劳动教养人员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从而强化遵纪守法意识,达到改造思想,矫正恶习的目的。
1989年8月,司法部在全国劳动教养管理系统开始全面部署创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工作,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伴随着探索劳动教养特色的实践过程,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三级劳动教养处遇模式已初露端倪。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制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中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宽松管理三级管理制度”,可根据不同级别管理对象的条件和处遇,评定劳动教养人员不同的管理等级,并执行相应的管理措施;教育上以创办劳动教养学校为载体,推行课堂化、系统化、正规化的教育模式;同时积极发展劳动教养生产,强调通过生产劳动锻炼,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在随后的近十年中,各地的创办劳动教养特色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劳动教养的执行模式仍然没能完全摆脱刑罚执行模式的影响,而探索出一条具有劳动教养特色的道路来。近年来,随着对劳动教养存在问题的争议和劳动教养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部加大了创办劳动教养特色工作的力度,提出了实行“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的构想和要求,并在教育上推行学分制和心理矫治工作,开始注重对教育质量的评估评价,劳动教养工作特色逐渐显现出来。但由于场所安全稳定的巨大压力,各地劳动教养机关都是采取谨慎的态度稳步推进,且全国各地推行的广度和深度也不尽相同,劳动教养工作应有的特色仍没有充分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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