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14)
3.1 劳动教养管理制度改革——三种管理模式的探索
  三种管理模式指劳动教养场所根据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的表现,对其实行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个阶段管理,对不同阶段的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矫治方式、教育内容,给予不同的处遇,同时规定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升降级流转程序。由于理解和推行力度的不同,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深度和广度均有所区别的、特色不尽相同的“三种管理模式”,但主要特征则基本相同,即封闭式管理阶段实行严格的民警直接管理,突出管理的强制性,劳动教养人员享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活待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享受减期、奖励假 等处遇;不得办理所外执行,严格控制会见、亲情电话的次数和自由活动的时间,实行严格的集体定位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出入报告制度等;在教育矫治内容上,实施集中式、灌输式为主的强制性教育矫治,着重解决安心接受教育挽救和服从管理等问题。半开放式管理阶段实行民警直接管理下的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突出管理的宽泛性;劳动教养人员享受减期、奖励假等处遇,并在购物、选餐、会见、亲情电话的次数和自由活动的时间等方面优于封闭式管理阶段;在教育矫治内容上实施启发式、引导式为主的教育矫治,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开设选修课程,满足不同类型劳动教养人员的需要。开放式管理阶段则多实行民警辅导下的劳动教养人员自我管理,突出管理的开放性;劳动教养人员享受更多的减期、奖励假处遇,并在购物、选餐、会见、亲情电话、自由活动等各个方面均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在教育矫治内容方面则实施自主式、互动式为主的教育矫治,除规定课程外,绝大多数教学内容可由劳动教养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进行学习, 主要以社会适应性教育和就业指导为重点,为劳动教养人员解教后的生活、就业创造条件。部分劳动教养场所加大了对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回家或根据条件给予办理所外试工、试农、试学、试商和所外矫治的力度,是劳动教养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
  目前在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过程中,迫于开放式管理对场所安全稳定带来的巨大压力,各劳动教养场所一般都持审慎的态度,推行开放式管理的步伐明显滞后,使三种管理模式实质上变成两种管理模式, 与三种管理模式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这种现象也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滞后对改革探索工作的严重制约,也反映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对劳动教养立法工作的推动作用和迫切需要。
3.2 劳动教养教育矫治模式的创新
  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矫治,是劳动教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按照促进劳动教养人员转变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的教育矫治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和创新教育矫治新模式,劳动教养场所教育工作取得了许多新的成绩。如上海市劳教局努力构建帮助劳教人员“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存”的“四个学会”教育体系,北京市劳教局提出开放式、需要式教育理念,打破过去封闭、单一的教育模式。为适应“三种管理模式”的改革,各地都对教育工作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尝试,确定了不同管理阶段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山东、湖北、湖南、辽宁、山西等许多省份将学分制引入场所教育, 为劳动教养教育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教育矫治质量,促进了劳动教养人员的转化。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