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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15)
  近年来,劳动教养场所心理矫治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各地劳动教养场所基本都建立起了心理咨询室,配备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员,一些场所还购置了先进的心理治疗设备,设立了情绪宣泄室。司法部劳教局还先后组织了三期劳教场所心理咨询工作警察培训班,培养了近300名劳教场所心理咨询工作骨干,各地还通过举办培训、组织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培养了一大批心理咨询专业警察。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使劳动教养人员的一些心理问题得到解决,成功的矫治个案逐渐增多,心理咨询的效果逐步显现出来。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手段,心理矫治已经成为了劳动教养场所教育工作的一个亮点。
  建立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对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矫治的质量进行科学考评是近几年才提出的一项新的课题。司法部劳教局专门制定了《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试行办法》,对教育矫治质量评价的原则、标准、途径和方法、结果的管理和运用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在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逐步推广和建立,推动了劳动教养场所将工作的重点逐步向提高教育矫治质量的转移,从而实现劳动教养制度应有的价值取向。
3.3 劳动教养戒毒模式的探索与研究
  由于吸毒劳教人员的大量增加,劳动教养戒毒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日益受到了理论界和实践工作部门的重视。各省劳动教养部门相继成立课题组,对构建劳动教养戒毒模式进行专题调研,并进行试点和推广。一些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也提出了整合戒毒资源,把强制戒毒和劳动戒毒进行合并,以及戒毒劳动教养期限应作例外法律规定的观点。 2003年,司法部劳教局根据各地试点和推广的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对封闭、长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劳动教养戒毒基本模式,并在全国进行试点和推广。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并规定其期限为二年。虽然新的《禁毒法》正式取消了关于劳动教养戒毒的规定,但不可否认,劳动教养制度及有关劳动教养戒毒模式的研究为我国的戒毒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这项制度本身存在的巨大缺陷,其尴尬的法律地位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但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变革及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带来了新的理念和宝贵的经验。比如“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内容及形式,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以监禁为主的刑罚执行模式的创新和挑战,也为我国近年来开始进行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学分制、心理矫治以及建立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等各种新型的教育形式,为提高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也为创新我国对违法犯罪人员矫正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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