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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16)

4.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4.1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辨析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劳动教养的立法工作也日益得到立法者的重视,并多次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广大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也针对劳动教养立法问题各抒己见,从劳动教养的名称、性质、对象、程序、执行模式的设计等方面提出了不尽相同的观点和建议,均有可取之处。下面笔者就有关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逐一进行简要评析。
4.1.1 保留说
  这种观点强调劳动教养在预防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认为由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存在,那些屡教不改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和“刑法边缘族”,以及《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违法犯罪规定上存在的空档只能由劳动教养制度来调整, 所以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后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合适的取而代之的办法,主张以立法的形式使劳动教养制度合法化。
  笔者认为,这种简单地以立法的形式保留劳动教养制度的观点,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一是无论其期限如何缩短,但实施劳动教养必须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这便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期限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复和冲突;二是没有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的问题;三是作为轻于刑罚的劳动教养其严厉程度大于某些刑罚,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之处,所以,这种简单地以立法形式固定劳动教养制度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空间和各种弊端,同时也会导致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混乱,因而是不可取的。
4.1.2 废除说
  这种观点以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病为基础,认为其收容对象完全可以归并到刑罚和治安处罚调整当中,主张将劳动教养制度彻底废除。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固然有着相当的合理性,但却是忽视了中国国情的一种观点,一是劳动教养制度虽然有着种种弊病,但其以矫正和预防为重点,注重被劳动教养人员再犯的危险性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刑事处罚体系结构性缺损的弥补,简单废除则是完全抛弃了这些合理成份;二是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单纯的处罚有着很大的不同,其收容对象未必完全可以归并到刑罚和治安处罚当中;三是当前我国劳动教养系统尚有10余万从事劳动教养工作的民警和职工,废除劳动教养之后这部分人的分流和安置将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
4.1.3 变革说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所持的观点。这种观点既强调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又能从劳动教养制度的种种弊端出发,主张从功能、性质、名称、实体、程序、执行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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