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18)
(五) 保安处分化
这种观点从劳动教养制度与保安处分在价值取向方面的相似性出发,主张将劳动教养加以改造,使其成为中国式的保安处分, 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和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但又由于行为人具有较大危险性不宜马上放回社会的人,强调以违法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处罚依据,着眼于犯罪预防。
笔者认为:保安处分立足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实践中尽管可能设计一些具体的适用条件,但由于保安处分针对的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不是危害行为,执行期限的长短取决于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是否消失,显然与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过罚相当、罪刑法定等原则相背离,而且,由于保安处分适用的实质要件即人身危险性弹性太大,可把握性不强,实践中更容易被滥用。
(六) 非处罚化
这种观点主张将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教育矫正措施以及涉及到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治措施和对艾滋病等传染病进行治疗的强制医疗措施进行兼收并蓄,统一归到一种新的制度体系之下,分别情况实行矫治、救济和强制医疗等。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看到了我国现实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但由于脱离了中国的经济、文化背景而显得太过理想化,可以供立法者参考。
4.2 劳动教养立法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国情出发,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从1987年开始,劳动教养立法便与劳动改造立法同时启动,已历时20余年,期间先后被列入“七五”、“八五”、“九五”和“十五”国家立法规划,并经几十易其稿。特别是2006年以来,《违法行为矫治法》作为专门规范过去劳动教养制度管辖范围的专门法律被再次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引起了理论界和全国劳动教养实践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许多人对《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理念、原则、性质、适用对象、期限、程序、执行模式等内容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仅就文字和程序而言,起草甚至通过一部法典并不难,但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仍旧没有出台,究竟是何原因,值得所有研究者们深思,并认真总结立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合理的立法方案。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笔者认为,劳动教养立法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
4.2.1 劳动教养立法缺乏基本的理论支撑
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分析,劳动教养立法必须首先解决的理论问题包括:劳动教养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化问题,法治化问题,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特别是警察权力的规制问题,包括劳动教养在内的社会管理处罚和制裁体系的统一与规范问题,劳动教养的司法化及其程序设计问题等等。这些是劳动教养立法必不可少的理论支撑,不解决这些问题,劳动教养立法只能是欲速不达,事与愿违。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各种观点之间的差异和分歧无法得到协调,这是劳动教养立法迟迟不能出台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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