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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2)
4.3.2 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结构存在功能性缺陷
4.3.3 我国刑罚中的管制、拘役都存在巨大的缺陷,必须予以完善
4.3.4 我国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着同劳动教养制度类似的各种弊端
4.3.5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已具备必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4.4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方案设计
4.4.1 废除劳动教养和拘役刑,设置“强制教养”为刑罚中的主刑
4.4.2 废除管制刑,设置“社区矫正”为附加刑
4.4.3 把“收容教育”改为“矫正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
4.5 结语
参考文献

引 言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司法制度,它在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历史的局限性,这项制度从它建立之初便存在着巨大的缺陷,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这项制度方方面面的不合理性日益凸现,无论是从政治、理论、法治建设,还是在适应国际人权斗争方面均要求必须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重新构建。为此,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各劳动教养单位不断推进创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全国人大也几次将劳动教养立法列入立法计划,从而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但这项法律至今难产,究其原因,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涉及了我国整个行政和刑事制裁体系的变革,并对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法规产生明显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当把劳动教养立法放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充分吸收和借鉴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成份,以及近年来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从全新的角度重新构建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危机,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找到真正的出路。本文考察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性质、存在的缺陷、重新构建的争议等方面的内容,并根据我国各劳动教养单位创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及劳动教养管理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提出对我国法律制裁体系进行重新构建的一系列建议,希望能对立法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历史作用
1.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创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1955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结束,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得到基本的稳固。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全国的政治形势、社会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为此,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规定:对在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从此,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被理论界和司法界视为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也被视为我国劳动教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 由于“左”的错误思潮的影响,劳动教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愈见扩大,收容范围和对象也突破了该决定的规定,全国范围大办劳教,审批权限和程序也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工作遭到破坏,基本上处于停办状态。尽管当时也做出了在大中城市恢复的努力,但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劳动教养也基本上没有得到恢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国家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劳动教养工作全面恢复并得到较快的发展。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做了补充。特别是,1991年至1993年,司法部先后以部令的形式发布了7个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规章,包括《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劳动教养人员守则》和《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等,对劳动教养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劳动教养工作全面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1994年1月,司法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奋斗目标。在随后的十余年中,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的创建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创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方面也取得重大进展,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逐步推广,教育手段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戒毒模式的探索多有成效,为劳动教养制度未来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实践依据。近年来,劳动教养场所的劳教人员构成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劳动教养人员总数的50%,个别省份已经超过了90%,并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多次被劳动教养人员所占比例不断上升,异地作案和负案在教人员也在不断增加。 现在,全国共有劳动教养场所300多个,民警职工10万余人,共收容劳动教养人员26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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