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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21)
  拘役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短期自由刑,期限为1个月到6个月。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参加劳动可酌量发给报酬。实践中,由于全国各地很少设置有专门的拘役所,多数情况下都放在了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拘役刑存在的主要弊端有:①拘役刑期较短,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机会较少,不能保证改造的效果;②由于拘役的刑期太短,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判决拘役的同时就释放被羁押的罪犯的情况,难以发挥刑罚的功能;③由于没有专门的拘役场所而将罪犯混管,增加了其受到恶性交叉感染而成为再犯的可能;④司法实践中拘役很少被适用。
  同样,我国较短期限的有期徒刑也存在有拘役的许多弊端,这是短期自由刑的一种共性。这些刑罚方法存在的弊端应当及时在立法中加以改革和完善。
4.3.4 我国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着同劳动教养制度类似的各种弊端
  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强制性教育措施。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期限为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制度同劳动教养制度有着相类似的弊端,也是必须在立法中予以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有:①性质难以界定,主要有行政强制措施说、行政处罚说、变相刑事处罚说等; ②收容教育法律依据不足,其规定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冲突;③作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个月到2年的强制措施,收容程序过于简略,排除了相对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无从获得各种救济。这也与我国的法治进步趋势和人权保障要求相背离,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背离;④监督机制不健全,实践中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太大;⑤执行模式上类似于监禁模式,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简单落后,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4.3.5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已具备必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近年来,全国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对于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管制、拘役等措施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改革观点和立法建议。同时在实践中关于有关制裁制度的改革经验,包括劳动教养制度创办特色工作,也包括从2003年开始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等,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总结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特别是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探索的过程中,实行的像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心理矫治,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学分制等内容的尝试和深入推广,为惩治和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带来了新的理念和宝贵经验。这些工作,都为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可以说,重新构建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应当提上议事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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