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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22)
4.4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方案设计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跳出单纯为劳动教养制度寻求法律依据的思维模式,把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及刑罚等各种制裁措施统筹考虑,充分吸收借鉴每种措施的合理成份,充分利用有关理论研究成果和改革经验,从全新的角度来构建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经过认真研究,笔者提出如下的改革建议,供立法者参考:
4.4.1 废除劳动教养和拘役刑,设置“强制教养”为刑罚中的主刑
(一) 具体设计方案为:①刑期:半个月到2年,同时将有期徒刑的下限提高至2年;②主要适用对象:为拘役的替代刑,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③程序及监督: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包括执行的全过程);④管理和执行机关:将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改设为强制教养的管理机关,将劳动教养管理所改设为“强制教养所”,负责对被强制教养人员的管理和教育;⑤执行模式:实行封闭式、半封闭式两种管理模式。封闭式管理期限为3个月到1年(刑期不足3个月的则全部执行封闭式管理),主要实行严格的民警直接管理,实行严格的军营式一日生活制度,半天学习,半天训练。教育上重点强化行为养成、认罪认错和政治、法律知识的学习,辅之以心理咨询等先进的教育手段。经严格考核后可转入半封闭式管理阶段,实行民警管理下的自主管理,实行封闭式学校式的管理制度,被强制教养人员除参加教育和集体活动的时间以外在所内有较大的自由度,可自由购物、选餐等,经强制教养所批准每月可享受回家1到2天的探亲待遇。教育上重点进行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辅之以心理矫治等教育手段,推广学分制并实行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工作。
(二) 强制教养的特点:①被强制教养人员不参加营利性生产劳动。执行强制教养的部门是履行国家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其运转经费,而不应该把从事营利性生产活动作为收入来源。而且,从事营利性生产活动容易导致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教育改造的主业地位,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改造手段,被强制教养人员只参加公益性的、习艺性的以及日常事务性的劳动,这样有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有助于他们期满释放后的就业。②强制性仍然是强制教养的主要特点,主要表现在对被强制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必须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和集体活动等方面。即使是在半封闭式管理阶段,被强制教养人员都必须参加固定的教育科目以及公益或习艺劳动等集体活动,每月只能享受回家1到2天的探亲假待遇,其人身自由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③管理模式由严到宽的过渡是强制教养的主要特色。这是吸取了劳动教养三种管理模式改革的成功经验,并为适应罪犯由监管场所走向社会的需要而设立的。同时,包括实行封闭式、半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强制教养在内的各种主刑,和下文论及的完全开放的“社区矫正”等附加刑,以及非刑罚处理方式的“矫正教育”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刑罚体系中由严到宽的较为严密的制裁体系,有利于罪犯在服刑的过程中能够逐步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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