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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23)
(三) 主要依据和理由:①设置强制教养最低期限为半个月,以与我国行政处罚中的拘留相衔接;最高期限为2年,是为了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以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对罪犯实行教育改造;对强制教养执行模式的设计正是体现了这种以教养为主要目的和手段,更加有利于改造罪犯的立法思想,同时也是区别于有期徒刑执行模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种类。②管理和执行机关由现行的劳动教养机关改设而成,一方面可以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以后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和职工的安置问题,另一方面,劳动教养所现在推行的三种管理模式与强制教养的封闭式半封闭式管理模式有诸多类似之处,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工作的衔接。③执行模式实行封闭式半封闭式管理并采用心理矫治、学分制、教育矫治质量评价等教育手段,主要是吸取劳动教养执行制度改革的经验而加以改进推广,并适应当今世界轻刑化、开放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转化。
4.4.2 废除管制刑,设置“社区矫正”为附加刑
(一) 具体设计方案为:①刑期:3个月至1年,实行缓刑和假释附加适用时,社区矫正期限与缓刑或假释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②主要适用对象: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放到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单处社区矫正刑;对判处强制教养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较大范围地并处社区矫正刑;实行缓刑或假释的,必须附加相同期限的社区矫正刑;③程序及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执行;④执行机关: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⑤执行模式:实行开放的管理模式,罪犯不予关押。由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罪犯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学习和为企事业单位、受害人、社区、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无偿服务,服务内容可以多种多样,也可以与社会志愿者一起参加义务劳动或公益活动。社区服务有量的规定。社区矫正机关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刑罚执行情况。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原判人民法院改判强制教养或延长社区矫正的期限。
(二) 社区矫正的特点:①强制性和开放性是社区矫正的主要特点。与监禁刑不同的是,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到社会上执行,日常生活与普通公民并无明显的不同,但仍必须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要按要求参加学习或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不执行有关规定则会受到相应的制裁,甚至可能被改判强制教养而予以监禁。②社区矫正的广泛适用已成为刑罚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据统计,早在2000年,世界各主要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均超过了50%,许多国家甚至超过了70%, 。在我国,为适应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社区矫正刑除了适用于那些放到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行较轻的人员以外,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和强制教养的罪犯,应较大范围地附加社区矫正刑,对缓刑、假释则必须附加相同期限的社区矫正,使之成为监管场所和社会之间的有效缓冲,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③社区矫正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方式。社区矫正除以上提到的社区服务、公益活动等执行方式外,实践中还可以探索、建立比如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更多、更加灵活的形式,来提高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治的效果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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