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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24)
(三) 主要依据与理由:①监禁刑存在的弊端越来越多被人们所认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互为补充的刑罚执行体系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趋势和重要特点。我国的刑罚体系以监禁刑为主,现有的非监禁刑管制及缓刑、假释等执行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端且实践中较少被采用。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重要的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制度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并取得理想的效果,其适用的比例也逐步超过监禁刑而成为最主要的刑种。我国从2003年7月也开始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经过近五年的探索和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也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理论界和实践工作部门对社区矫正的研究也日趋成熟,基本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所以我国建立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设立社区矫正刑也可以很好地弥补管制、缓刑和假释在对罪犯的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解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会处于倚轻或倚重两难选择的困惑。②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我国司法机关职能配置的要求。③实行开放的管理模式亦吸取劳动教养开放式管理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利于罪犯的转化和回归社会。④对违反社区矫正刑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是社区矫正刑得以有效执行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规定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由原判人民法院改判强制教养,则标志着我国刑罚易科制度的确立。
4.4.3 把“收容教育”改为“矫正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由刑法加以规定
(一) 具体方案为:①期限:实行半个月至2年的弹性期限;②主要适用对象:对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屡教不改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某些特定内容的学习教育的人员进行矫正教育;③程序及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以适用简易程序为主,人民检察院监督(包括矫正教育的执行);④执行机关:将现有的收容教育所归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改名为“矫正教育学校”,负责矫正教育的执行;⑤执行模式:实行大中专院校的管理模式和“学分制”的教育模式,平时参加学习,晚上和周末可以住校也可以回家休息,也可以在学校开设相应课程时到校参加学习。设置有军事训练、思想道德、法律常识、认罪认错、心理矫治、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专门课程,利用和借鉴学习现代先进的教育经验和手段,注意教育模式的创新和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结业,结束矫正教育。对于在规定的最长时间内不能结业的人员可由原审法院改判一定期限的社区矫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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