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25)
(二) 矫正教育的特点:①非刑罚性是矫正教育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矫正教育是由刑法规定的一种非刑罚措施,其处罚强度尚轻于社区矫正等附加刑。②教育矫治性是矫正教育的主要特征。矫正教育完全实行学校的管理模式,主要以对被处罚人员采取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为主要特征,要求被处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③执行的灵活性是矫正教育的一个特色。矫正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对被处罚人员进行特定内容的教育,以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由于它所实行的是弹性期限,所以接受教育的时间对被处罚的人来说可以灵活把握,有着较大的自由度。
(三) 主要依据和理由:①设立“矫正教育”制度是针对某些因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或存在心理障碍而犯罪的人员,为使其接受专门教育而设立的,主要以采取针对性较强的教育或矫治为主。②将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屡教不改的行为纳入犯罪概念,把“多次”作为犯罪“量”的规定是对我国犯罪概念中定量因素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弥补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对这些“常习性违法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的缺憾。③将收容教育所改为“矫正教育学校”,并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一是解决原收容教育所的人员安置问题,二是符合我国司法机关职能配置的要求。④采取大中专院校的管理模式和“学分制”的教育模式是吸收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中新的教育矫治理念和先进经验的成果,也是我国非刑罚处理方式的特色。
4.5 结语
法律体系的完善绝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而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发展和改革正是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我国不断改革完善的几部重要法律,如《行政处罚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禁毒法》等,无一不在挤压劳动教养制度的生存空间。特别是《禁毒法》出台以后,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事实上,劳动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被更加合理的制度所代替,将成为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程度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而这些,正是我们每一个人所期待和盼望的。
参考文献
1. 夏宗素:《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
2. 高莹:《矫治理念与教养制度变革》,群众出版社,2005年
3. 司法部劳教局:《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
4. 储槐值、陈兴良、张绍彦:《理性与秩序—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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