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3)
1.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
劳动教养,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1957年正式创建以来,迄今已走过50余年的风雨历程。这50余年来,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共收容改造了300多万名劳动教养人员,成功挽救了一批又一批的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失足者,教育转化了大批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法轮功”痴迷分子,使一大批的毒品受害者成功戒除了毒瘾,走上了新生。这些人,经过劳动教养场所的教育和转化,重返社会后大多数都能够遵纪守法,成为了自食其力的新人。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组织和发展劳教生产,不仅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也从经济上减轻了国家执行劳动教养的财政负担,并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2.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迄今为止存在问题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矛盾最为尖锐的一项法律制度,全国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多有论述,且角度也各不相同。本文下面从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2.1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上存在的问题
2.1.1 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界定
(一) 劳动教养制度性质的演变过程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并不像我国的刑罚、治安管理处罚,也不像国外的保安处分等制度,性质很明确,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没有什么变化。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从创办、发展到现阶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理论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一直都有不同的观点,与该制度在不同阶段的演变过程有着直接的联系。
(1)劳动教养在创建时不是处罚,而是具有安置就业的性质。创建劳动教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减少社会失业人员,且收容对象基本上已收到过处罚,被劳动教养人员享受合理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工资制度评定工资,劳动教养没有规定期限。1956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市、区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在劳动教养期间,不但准许他们依照规定有一定行动自由,还应当根据他们的劳动发给合理的工资。为了照顾开始劳动教养时可能发生的实际困难,在头一、二年内,可按照他们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发给,以后可以按照工资制度评定工资。
(2)劳动教养在创立初期,明确为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仍兼有安置就业性质。1957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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