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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5)
  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及有关文章对劳动教养制度性质的表述,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性质的演变过程,另一方面,由于其不同的表述和特殊的适用程序、执行模式使人们对劳动教养的性质莫衷一是,无法断定谁是谁非,也引起了国际国内社会各界的争论和批评。

(二) 学术界关于劳动教养性质的不同观点和提法

  在我国目前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就劳动教养的性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和提法:①劳动教养只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是一种处罚。其理由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教养是处罚,却明文定位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②劳动教养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者叫最高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因为从劳动教养的执法过程看,劳动教养已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裁措施,而不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且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也已经将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来适用;③劳动教养属于一种刑事处罚,或者叫轻刑罚。这种观点从劳动教养收容对象的确定,劳动教养处罚的严厉性,现行一些法规的规定,劳动教养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其与劳改制度的诸多相似之处等方面对该观点加以说明和阐释;④劳动教养应定性为保安处分。其理由是,劳动教养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收容对象、执行方式类似于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⑤“劳动教养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独立于两种处罚之间的教养处遇”, 或者“是处于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
  可以看出,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施行已达半个世纪之久,但对其性质的定位仍然处于一种模糊与混淆的状态,而这样一种现状也必然导致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自己的合理位置,而且,这种混淆在其制度运作上也必然产生出混乱后果。

(三)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辨析

  性质是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事物所具有的特质。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性质定位不是由哪一部法律法规甚至哪一份文件的表述所决定的,也不会取决于哪位专家学者的观点和看法。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应当是由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处遇的属性所决定。 从劳动教养的价值取向上看,劳动教养是对那些人身危险性较强的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强调其教育性和预防性,从这一点上看类似于西方的保安处分;而从劳动教养决定程序来看,因为劳动教养是由治安行政机关负责办案,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实质上还是公安机关)审批,不服劳动教养决定则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劳动教养具有行政处罚的部分特征;但是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际承担的法律后果看,长达1到4年的期限和类似于监禁的执行模式,显然,劳动教养具有十分明显的刑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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