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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因个人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该否由企业承担?/梁晓
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因个人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该否由企业承担?

梁晓


案情简介: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份聘用张某当司机,张某在工作期间因患哮喘病,先后花费了医疗费用达到30万多元。2008年11月份,张某病愈后向该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该公司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理由是该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存在过错,如果该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保,则其可以向社保部门报销有关的医疗费。该公司则认为张某的疾病不是工伤或职业病,因其个人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与企业购买社保与否没有因果关系,应由其个人自己承担。张某于2008年12月向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该笔医疗费。该公司负责人找到本律师,想知道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医疗费用?


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该公司应当要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而不是全部,具体应承担哪部分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先委托社保部门核定那些医疗费用属于社保部门可以报销的,然后根据单位和工人应该缴纳社保费部分的按比例进行承担,这样会比较公平、合理。主要的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4条规定:“……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很清楚看到: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
  但上述法律只是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只是由有关部门计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承担啊?从目前我国的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确实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该方面明确的只有深圳市的一个地方性法规,就是《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从深圳该法规以及我国法律对“社保”强制性的明确规定,应该可以看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是应当要承担员工因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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