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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所有权视野下的中越北部湾划界与南海争端比较/窦希铭(5)

(1) 对其中海洋生物资源管理、养护、探勘、开发之优先权利;
(2) 保护与保全海洋环境之优先权利;
(3) 科学研究之优先权利;
(4) 航海、航空交通管制的权利;甚至干预周边越、菲、马、印尼等国家相关之航行管制安排。

  这些主要是按照海洋法公约123条,包括对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环境、科学研究、航海、航空交通管制、航行管制安排。只要是在U形线内都应当由中国海事部门进行管理,这样才能完成对中国权利领域的维护。中国因对此“U型线”内水域主张为其特殊之历史性水域,《公约》第123条有关封闭海与半封闭海之合作事项上,并不与其它南海周边国家处于平等之地位,而可享有优先权,以维护中国在该水域内重大之历史利益(historic interest)。

  南中国海海洋资源的共同开发是一个势在必行,又极其棘手复杂的问题。但是在共同开发过程中,必须坚持两点,首先,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即“U型线”内岛屿、内水和领海不是共同开发的范围;其次,共同开发应进行协商,但是在协商谈判中,必须尊重中国法律规定的中国在南中国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窦希铭(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欧研究所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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