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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刘雄刚(5)
(三)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在现实中也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承担责任。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义务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包括: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此以外,还应该延伸出其他相关诸如保密等义务,类似于合同法中的缔约责任或后合同义务。比如德国民法第611条b项的规定,任何雇主不得公开或在公司内部登载有性别歧视的招聘广告;根据德国民法第242条规定,任何人签订雇佣合同时必须坚守诚信原则,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无误的,如果因信息不实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雇主应负有谨慎处理申请者申请材料的义务,在已经明确劳动者未被录用的情况下,雇主应向劳动者及时返还相关资料,应保守其中个人隐私,如健康状况等资料,如应申请者要求,雇主应销毁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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