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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前调解的定位及操作/叶鹏(2)

二、诉前调解程序的操作

  我国现行民诉法虽没有诉前调解的规定,但法院开展诉前调解的报道却常见诸报端并获得赞誉,可见诉前调解在实践中已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诉前调解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笔者认为,目前在法院对诉前纠纷进行调解尚于法无据的情况下,对于诉前调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操作:
(一)、诉前调解程序的启动
  因为诉前调解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笔者认为诉前调解的启动应在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时。具体而言,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当事人来院立案之时,立案人员应仔细审查案件,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有调解的可能。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应该充分行使释明权,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利弊,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诉前调解,并征求、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则应暂缓立案,由法官将案件转至立案庭内设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协助人民调解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调解。
(二)、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前调解虽然具有灵活和简易等优点,但却没有法律规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现出非法律性、非正式性,所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根据司法实践,参考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只适用于以下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婚、继承等。(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三)、诉前调解的主体
  在诉前调解人的选择上,笔者认为,由于这不是诉讼程序,故不由法官来担任,法官只应负责对调解员进行指导和帮助。具体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组成人员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由下述人员来担任更为适宜:
1、人民法院邀请的律师。由于律师特定的身份及被社会层面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于一般人而言,更为清楚诉讼的利弊,所以其容易引起当事人的重视,其意见也更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案件调解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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