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晚期法学思想综述(修订版)/宋飞(3)
七、财产申报制度和法律诉讼
在该书第165—166页,却记录了37人团体所要保管的一种重要文件,该文件记载着:每个人都要向官员报告自己的财产总额。如果他是最高财产等级的,可以不予宣布而留下400德拉马克;第二等级的,留下300;第三等级的,留下200;第四等级的,留下100。如果有人被发现占有登记总额以上的任何东西,那么全部多余的东西应该由国家没收。此外,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还有可能构成“贪污钱财罪”而被记录公示,自此远离财产。我不敢肯定,这种财产申报制度是否是柏拉图首创?但至此之后,该项制度却被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所沿袭,并在当代中国的新疆部分地区试行。
在该书280页以后,他将抢劫庙宇、政治颠覆、叛国、谋杀、殴打(伤害和残伤肢体)、渎神这几种罪名列为法律诉讼的分类。在第283页,他还描述了死刑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
八、用实例区分侵权行为、相邻权与地役权
相邻权与地役权如何区分是物权法中的一大难点,早在2300多年前,柏拉图就在思考这个问题,下面是他在名著《法律篇》(中译本)第270-274页中提到的几种情况,让我们根据他的描述,分析一下其中哪些属于相邻权?哪些属于地役权?哪些是侵权行为?
1、一个人越过了自己的地界,侵入他邻居的土地,引起纠纷
——侵权行为
2、一个牧人让他的家畜到另外某人的土地上去吃草,引起邻里纠纷
——侵权行为
3、一个蜂农捉了另一个蜂农的蜜蜂,其手法是发出格格的响声以取悦与吸引蜜蜂并因此而据之为己有,引起邻里纠纷
——侵权行为
4、一个林农在种树时没有在这些树和他邻居的土地之间留出适当的空隙,引起纠纷
——相邻关系
5、一个农夫截断他人的地表水泉,将水供给他自己的土地,引起纠纷
——相邻关系
6、一个农夫经过房屋、庙宇和陵墓铺设水道引水,造成破坏,引起纠纷
——地役权纠纷
7、在某些天然干燥缺水的地区,土地所有人向地下挖到粘土层仍未打到水,只得向邻居那里要求取得足够的饮用水以供给他家的每一个成员,遭到拒绝后引发纠纷
——地役权纠纷
8、地势高处的农夫阻断雨水往下流,损害临近地势低的邻居,引发纠纷
——相邻关系
9、农夫通过他喜爱的一条道路吧他自己的谷物带回家,而一条道路上的邻居认为这样会踩坏他的庄稼,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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