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张兆松(10)
纵观上述各种修改意见,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大家一致认为,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应当予以修改;2、多数同志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多元化归责体系。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赔偿应当建立单一的严格归责原则。
民法学上对严格责任的概念仍有分歧。《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严格责任的解释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术语,指一种比由于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有的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普通法中的称谓,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无过错责任,在立法中一般称为危险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或行为人控制的物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都得承担一定的归责原则。 大多数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不同于无过错责任。因为严格责任虽然严格(strict),但非绝对(absolute)。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加害人就其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各国立法例多承认加害人得提出特定抗辩或免责事由。
刑法学上严格责任犯罪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严格责任原是英美刑法所特有的制度,它是指“法律对某些没有规定犯罪心态即许可对缺乏(无需控方证明)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的犯罪,并不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相反,绝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只是证明上有一定的困难,法律上不要求证明行为人的这种主观心理。控方只要求证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构成犯罪的客观要素。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严格责任持批评和否定态度。事实上对某些犯罪采用严格责任,有助于强化对特殊利益的保护(如奸淫幼女罪设计为严格责任,有助于加强对幼女的身心健康的保护)及诉讼效率的提高。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看,一些犯罪(如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蕴含着严格责任。
不论是民法上严格责任,还是刑法上的严格责任,核心实际上是一个举证责任问题。“严格责任表面上不考虑被告造成损害(犯罪)是出于故意或能否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避免损害,就可以确定被告的责任,实际上在这里采取了一种过错推定的办法,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但允许加害人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自然原因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所以,“我们说严格责任是严格的,首先是因为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倒置本身就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其次,责任是严格的,是因为对倒置的事由进一步做出了限制,除非行为人在证明出现了这三种(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情况下才能被免责,所以责任是非常严格的。”也就是说,所谓的严格责任,首先是因为举证“严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次是因为责任“严格”(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被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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