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张兆松(11)
过错推定,在证据理论上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即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情况的存在。推定的提前是应承担证明责任而未承担。运用到刑事赔偿上,当赔偿申请人根据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罪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赔偿申请时,赔偿义务机关除非证明赔偿申请人是“因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严格责任是把举证责任转移到赔偿义务机关身上,不同于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下“谁主张,谁举证”。赔偿义务机关只有提出有效的抗辩,证明刑事错案的发生与其司法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才能够免除赔偿责任。
刑事司法赔偿则采用严格归责原则,即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判决,因之而被羁押的便应当赔偿。因为这一原则操作方便,易于判断。只要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又被依法撤销,如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等,法律上判定为无罪,国家不再追究其责任,此前发生的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就一律予以赔偿,而不需要受害人证明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过错。严格责任原则旨在强化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而不论司法机关在具体刑事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是否存在过错等。严格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贯彻公平理念。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内容。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有效地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要求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保障其应有的知情、参与、陈述、抗辩、申诉、获得法律帮助等各项权利,使其感受到客观、公平,增强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严格责任原则能较好的保障人权,又能使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的认定简易明确,从而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
严格归责标准不同于无过错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三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仍然有区别。刑事司法领域采用严格归责标准,是从受害人所受到的刑事司法行为侵害的结果角度进行判断国家归责的根据的。严格归责标准既包括违法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合法的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有重大犯罪嫌疑或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符合其他逮捕条件而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检察机关决定拘留、逮捕,是出于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拘留、逮捕司法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审判中又有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等不同阶段。刑事诉讼各阶段不同的具体目的以及对证据审查判断的不同要求和标准(无罪判决的证据要求严格于拘留逮捕的证据要求)决定了有可能存在合法的“错拘、错捕”。刑事诉讼中各个诉讼程序是以前一诉讼程序为基础的,但却不是以前一程序为基准。划分程序的基本思路是后一程序对前一程序作出的处分进行重新验证和评价。刑事诉讼的递进性决定了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而逐步提升。一般来说,复式确认单方证明标准在层次上要高于单方证明标准,而双方对抗下的裁判证明标准又高于复式确认单方证明标准。逮捕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但逮捕后证据发生变化,最终作无罪处理的,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不是错案,但仍属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种合法的“错拘、错捕”,依违法归责原则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是极不公平的。严格归责原则,不仅可以解决违法情形下的国家承担责任问题,更能有效地解决刑事司法行为合法的情况下的,具有不可归责于受害人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虽然都以行为结果作为主要构成要件,但无过错责任的提法不如严格责任更为科学。因为,在以结果作为最终归责标准的情况下,也并不是说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构成赔偿责任,只要有法定免责的抗辩事由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仍然是可以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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