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党世强(14)
(五)取消一次性安置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并没有对国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混用、误用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为此,笔者认为,应取消一次性安置费的规定,把国企职工的安置费问题统一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规定。
结 语
尽管我国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但由于立法水平和立法技术的有限性,在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经济补偿金这一法律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特色制度,对于分担劳动者的失业风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在正确认识经济补偿金性质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力争做到劳资双方达到共赢的局面,使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趋于完善。
参考资料
专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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