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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探析/吕国华(8)

  【结语】

  建立良善的提前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任重”却不能“道远”。近年来,提前收回出让土地引发的矛盾有增多的趋势,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对建设和谐社会构成了重大威胁。我们必须加大此方面的研究力度,以期尽快改善现有制度规定中的不合理成分。笔者抛砖引玉,希冀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2、芜湖市《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补偿问题的意见》
 
  3、国土资源部《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

  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5、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对〈关于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

  6、吴敬琏:《中国增长模式抉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

  7、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国务院法制办等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吕国华,山东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房地产征收、交易和开发等房地产法律事务,联系电话:13811168718,电子邮箱:lvguohua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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