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王智名(6)
(二)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力量
民主和法治是宪政中密切相关的重要内容。我们习惯于“青天大老爷”来“为民做主”,现在看要反过来,他们是人民的仆人,应该实行“民主”。近代的民主法治国家不能把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寄希望于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和魅力,不能因为领导人的变更而影响国家的安定,而是用一套完整实用的制度来延续政策的延续性和权力的平稳更迭。一个专制下的铁腕人物更容易比一个宪政体制下的能力平平的领导带给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中,虽然常提及“一府两院”,但并非真正的并列关系,政府是和党委、人大并列的。无论是人事、财政,司法机关都受制于地方政府,不可能不接受他们的管束。政府领导司法,司法行政化。政府因此就比较忙,管了不该管的事情。比如现在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多是民众可能还是喜欢找政府,尤其是依照司法程序难以改变的问题。上级司法机关不能作出改变,就找当地政府,因为他们认为政府可以管到司法机关的,政府也愿意越俎代庖。行政的决定就影响了司法,司法因为行政的介入而丧失威信。政府有权有钱,实在不行了,最后就来个花钱压上访,花钱买平安。在某些人看来,摆平就是水平。
这种状况应该改变,限制政府权力,规范公仆政务。政府的归政府,司法的归司法。如果是因为法律上的问题,最终的裁决就应该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政府包揽司法的事情,甚至宁可破财消灾,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甚至助长了无理取闹。某些部门忙而且烦,恐怕有些事情是自己找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着重解决的是司法的不公,是法律问题,政府以钱代法,但是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如果不能做到每个上访者的都得到钱,仍然不公平,都给钱,怕也给不起。我们不要堵塞、压制、掩饰出来的表面稳定,而是要通过疏导、化解、消除而出现的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本质稳定。先贤大禹治水尚知疏浚河道,不能一味地封堵,堵只能解决暂时的问题,难免水流量大时冲垮河道。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它以人本精神为理念,以行政法治为准则,以有限政府为模式,这与宪政所包涵的人权、法治、有限政府在价值追求、制度保障、外在形式上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同时,服务型政府所包涵的民众参与的治理以及政府服务方式的社会化、市场化,均体现了一种民主参与精神,而宪政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安排,也贵在建设、重在落实,这都离不开公众参与,民主行政构成二者在建设途径上的契合。倾听公众的呼声,增加民众的参与,有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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