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王智名(7)
“人民政府”是为人民而不是管人民的,我的政府应该由“大政府”向“有限有为政府”转变,该是你管的管,该是你管的要管好,“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近几年,我国的政府治理观念有所转变,很多单位由原来的“管理”都加入了“服务”的字样,但是不仅要形式上的转变,实质的东西更重要。
我们需要的是一个高效、有限有为、服务的民主法治政府。
(三)处理好党、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保障法律的良好实施
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相互关系,是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共同难题。其难点在于如何既保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又不致损害司法工作应有的独立性。
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内在关联是:一方面,宪法源于政党,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政党制度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制度;另一方面,政党依赖于宪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尤其依赖于宪法提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6] 党和政府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不得逾越宪法和法律。
保障司法独立,既要靠党的领导保障,也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改善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无非是把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注意力从个案的协调督办转移到对司法工作的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将党的主张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党的领导是,具体而言,司法机关是由党委政法委领导的。目前政法委成为了党内唯一一个直接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的专门组织。政法委在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平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领导职能和作用,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应该是宏观的原则性的,不该插手个案的评判。如果本来平稳的公检法三角形的关系,政法委在外部施加一个作用力,整体就会沿着其推动的方向变化了。政法委员会对公检法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构成了一种对司法机关有约束力的权威。当具体的个案处理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不同意见和做法时,政法委的协调作用变得非常重要。然而,三机关从意见分歧到协调行动,意味着其中某个机关要作出让步,全部或部分放弃自己的主张。如果放弃自己的主张在具体的个案中意味着放弃法律的原则,那么,政法委的协调实际上削弱了司法的独立。协调的过程,既是矛盾的解决过程,也是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紧张关系的产生过程。在党内,“法检两长”职位应高于公安局长,最起码也应处于平级地位。公安机关领导不应兼任地方党委常委和政法委书记,可以兼任副市长序列职务。既然政法委能指导协调司法机关,就能影响到司法,这里确实有个度的问题。在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问题上,如何教好地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还需有识之士进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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