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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王智名(8)
  司法的独立本身既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又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的不独立,司法的行政化,容易受某些权力部门影响而致使法律被“瞎折腾”。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大会上,中共总书记胡锦涛提到“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全场报以会心的笑声。当国内外舆论还在就“不折腾”的含义进行折腾的时候,现实生活的折腾接二连三,令人大跌眼镜。富豪黄光裕被拘押之后,涉案高官郑少东是“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提出者。陈绍基正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建言者之一。或许他们的言论及建言当初听来似乎没有问题,却经不起事后放到黄案背景下的联想。官商勾结是否已进入影响政策制定、以政策保障联盟利益的“高级阶段”?随之而来的是相关某省检察院公布类似的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意见。笔者绝非要恶意度人,更不认为该检察院的初衷就是要为罪恶提供保护伞,但五个“正确区分”加上“六不准”,某些罪恶完全可以瞒天过海,甚至挟天子以令诸侯。更何况在中国,上纲上线是拿手好戏,打擦边球更是蔚然成风。此处所谓的“不折腾”,主要意思应该是讲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包括政策与法律的连续和稳定。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面对金融危机,司法机关半路横刀杀出,是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还是让某些企业、甚至有犯罪情节嫌疑的企业管理者得到荫庇?种下龙种,收获跳蚤,结局难以推测。还有某省高级法院院长要求法官脱下法袍走群众路线。穿不穿法袍形式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质——法官能否公正司法。
  司法改革就要去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有必要使中国的司法机关做到真正的独立,并且司法官个人也要独立,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官之上只有法。早就有学者提出司法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这或许是一个权宜之计。现在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案因此就修改了原来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审理行政案件,添加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这是中国法治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不仅要去除司法的行政化,还要对行政进行法律监督。在民主法治社会,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并列的,其行为可以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在进一步酝酿司法改革的今天,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可以明确纳入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的衔接问题,虽然有已有相关规定,但从目前实践看,各级行政机关的查办案件数逐年增加,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却与之并不相称。要想达到理想的效果,不能限于操作层面取得的进展,还要在体制层面取得突破。令人欣喜的是,“两法”衔接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已被列入今年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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