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权与私权的辩证关系透视罪犯的权利主张/孙继国(6)
(四)程序上的监督和引入是保障罪犯权利主张的必要手段。罪犯在服刑期间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但是当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之传统的执法思维和习惯这导致了罪犯的权利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监狱的刑罚执行行为和狱警的工作行为无法得到良好的制约。为罪犯提供及时合理的法律服务,不仅是罪犯及其亲属的愿望,同时也有利于监狱对罪犯的矫正,维护其合法的权利。
(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对罪犯权利主张的保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对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就执法者的自由心证来谈谈这个命题。众所周知:监狱警察是罪犯日常改造最直接的利益关系者,这包括罪犯的日常管理及考核、行政刑事奖惩、服刑过程中其他自然权利主张等。因此,所谓监狱执法者的自由心证其核心就是监狱警察去如何行使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些监狱警察对罪犯享有权利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对有关法律规定持模糊甚至否认的态度。他们在主观上认为罪犯既然是犯人,接受刑罚的惩罚,他的权利就完全被剥夺,这就在客观上直接导致了对罪犯权利主张保障的缺失。我们通常所讲的建立一只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仅从讲政策、懂法律、守纪律等几个层次来谈的,这已经远远不适应或不够适应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形式。我们更需要一只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代刑事司法精神、对法律忠诚的队伍。
结束语:从权利主张来讲,罪犯无疑是社会的最弱势群体,真正体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化进程是通过对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周永康同志明确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这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与我们党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高度一致,是监狱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据此笔者认为:惩罚是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改造的核心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而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在于我们刑罚执行者(公权)在什么程度上采取什么方式去实现罪犯因人身自由被剥夺而被限制主张的那部分权利(私权)。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3、《罪犯教育与改造研究》;
4、《中国监狱学刊》;
金堂监狱 孙继国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