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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的思考/董振宇(3)

(1)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2)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致两人以上重伤或多次抢劫致人重伤的;

(3)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入户抢劫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数额巨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八种情节之一,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

  具备上述严重情节的抢劫案件,对行为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应考虑使用暴力手段的残酷性及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离开了暴力里手段特征,就失去了抢劫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就丧失了重刑应有的警戒和威慑作用,甚至产生副作用。因此,对普通抢劫犯,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注释】

[1]张勇:《犯罪数额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2]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页

[3] 参见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转引自杨子良、路金栋主编:《刑法适用与审判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445页。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完)



(作者:董振宇,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河北省霸州市,联系电话:137856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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