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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的审判应当重新补课——从80 的“问题案件”说起/王礼仁(4)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婚姻审判重要性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婚姻家庭2008年占整个民事案件24.39%。 低于合同案件,高于侵权案件。我市法院2008年的一审婚姻家庭案占一审民事案件的30.76%。婚姻案件审判质量的好环,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质量的好坏。也就是说,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也就保证了25%——30%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婚姻法有关的其它民事案件,如以夫妻身领取死亡补偿金,或者以夫妻身份行使署名权、代理权、悼念权、遗体处理权等,都涉及婚姻法。如果因是否存在夫妻身份发生争议时,则涉及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确认。因而,正确认定婚姻关系,对处理其他民事案件也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婚姻犯罪中的重婚、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伤害、婚内强奸等,也涉及到婚姻法理论。比如重婚罪就涉及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及事实婚姻的认定等。在我国,目前因登记程序引起的婚姻纠纷,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审判也涉及到婚姻理论。因而,研究婚姻审判问题,不仅有助于民事审判质量的提高,也有助于涉及婚姻的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婚姻案件又是直接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稍不注意,则会伤及社会,甚至酿成重大恶性事件和社会悲剧。正确处理婚姻案件,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进一步提高对婚姻案件复杂性的认识。

  审理婚姻案件,除应具有独特的审判艺术外,婚姻案件涉及的知识范围广、内容多,问题极其复杂。(1)涉及内容范围广,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2)涉及法理复杂,除婚姻法理论外,还涉及刑法理论(重婚、虐待、遗弃罪等)、民法理论(包括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侵权与合同之债等)、国际法理论、行政法理论、“三大诉讼”理论以及社会学、伦理学等。(3)涉及法律法规多,包括刑法、民法、婚姻法、行政法、国际法、“三大诉讼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利保护法等。
  台湾学者史尚宽指出:“亲属法有其特殊性质,而与债法、物权法大有径庭,尤其与民法总则之关系究应如何适用,殊堪研究”。 仅婚姻法与与民法总则的关系,要搞清,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中如何适用的争议,被认为:“此问题,大大苦恼了民法学者,尤其对研究亲属、继承者,堪可称为迎面就压得透不过气来的学问上重大压力”。 对于学者是如此,对于法官又何尚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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