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的审判应当重新补课——从80 的“问题案件”说起/王礼仁(5)
婚姻案件之所以被认为是简单案件,只能说明我们没有掌握它、了解它,不知其深浅,把复杂问题简单化而已。
(二)补知识课——熟练掌握婚姻法及其相关知识
不了解婚姻法及其相关知识,缺乏必要的审判技巧和经验,也是造成“问题婚姻案”的重要原因。因而,婚姻审判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和知识积累。要熟悉修订后的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新内容,掌握婚姻法的一般知识;要熟悉民法的一般原理,特别是要弄清弄懂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关系;要掌握身份关系诉讼的一般特点,了解人事诉讼的一般知识和原理,正确区分财产诉讼与身份关系的异同及其在适用诉讼规则上的差异;要掌握与婚姻审判有关的其他法律和知识,包括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民风民俗等各种综合知识;要掌握婚姻案件的审判艺术和技巧,注意婚姻案件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地办理好每一件婚姻案件。
(三)补调研课——加强婚姻理论研究,完善婚姻审判机制
理论研究不够,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作用,是造成婚姻审判质量不高的又一原因。因而,必须加强调查研究,丰富婚姻审判理论,完善婚姻审判机制。
1、应当重视婚姻理论研究,改变重财产法轻身份法的现象
目前,对身份法(婚姻法)理论的研究,存在“两少”现象。
一是身份法出版物少。在各种法学理论期刊中,很少刊载身份法研究文章,核心期刊刊载身份法研究文章更是凤毛麟角。我随手翻阅了2008年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中外法学》、 《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等核心刊物的目录,没有一篇关于婚姻法的文章。在专著方面,研究亲属法的专著不多,有许多空白领域尚无人问津。至于研究单纯身份关系的专著更是空白。
二是身份法研究学者少。由于我国没有完整统一的民法典,婚姻法与其它民事法律规范在立法上的分离现象,可能在客观上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民事法学的整体研究水平,造成学术研究的分离现象。又加之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影响,更加剧了财产法与身份法研究部不平衡的距离。研究民法(狭义)者,不研究亲属法,民法研究存在严重的偏科现象。除长期研究亲属法的一些学者外,多数民法学者不研究亲属法。近年来,虽有长期从事财产法研究的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余延满教授出版过亲属法专著,但多数民法学者,没有亲属法专著或论文,甚至有些民法学者对亲属法还是一个盲点,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在一些重要刊物或新闻媒体上,也常常发表错误观点。如认为亲子关系不能推定;民法上的欺诈等无效民事行为,完全可以直接适用婚姻等身份行为;甚至还有学者连人事诉讼最基本的特点和规律都不了解,著文建议取消离婚调解制度。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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