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的审判应当重新补课——从80 的“问题案件”说起/王礼仁(6)
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案件重视、研究也不够。在最高人民法院多年的科研项目中,一直没有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调研课题。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没有及时作出理论回应,司法解释滞后。这种现象应当改变,否则,婚姻审判就缺乏理论指南。
2、加强重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婚姻审判制度和机制
婚姻审判中需要研究的问题相当多, 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婚姻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
目前我国婚姻案件审判体制的基本现状,概括起来就是“三无”与“多头主管”和“分散审判”。 “三无” 即无家事审判程序、无家事审判机构、无专业家事法官 。“多头主管”,就是法院和民政部门都主管婚姻纠纷。“分散审判”, 就是法院内部的婚姻案件实行民事与行政分离的“民行分离”模式 。这种现状,是否应当改革和完善,值得研究。
首先,是否应当消灭或废除婚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对婚姻处理机制,是否可以这样改革,即除婚姻机关的婚姻侵权案件(拒绝合法婚姻登记等),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外,一切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即登记瑕疵)、有效与无效的案件,都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因为这些案件,都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婚姻登记机关不宜处理、也难以处理。登记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又必然滋生所谓的婚姻行政诉讼案件,造成恶性循环,浪费社会资源,并制造法院内部“民行分离”现象。而运用行政诉讼学解决婚姻纠纷,也存在诸多弊端,难以胜任。如果废除婚姻纠纷行政复议程序,可以从根本上消灭行政诉讼和法院内部的“民行分离”现象。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制度和重大体制改革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研,依法解决。在尚未完成法律修改前,可以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登记纠纷,先为行政诉讼“断奶”。
其二,是否应当设立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专门的人事诉讼(家事诉讼)制度。我国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开始分野,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则,提出了自认不适用身份关系诉讼案件。但这仅仅是就证据层面而言,在其他方面,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还有什么区别,尚无规定。从而导致在证据认定上区分财产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而在其他方面,则又不区别财产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的混乱和矛盾现象。身份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相对称的诉讼程序保障。目前,是否应当建立独立的身份关系诉讼规则(即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以及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诉讼程序,都是当前婚姻审判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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