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的审判应当重新补课——从80 的“问题案件”说起/王礼仁(7)
其三,与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有关的还有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家事法官的配备问题。在国外,设置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并对家事法官的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我国台湾设置的是家事法庭。根据台湾“家事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家事法庭的“庭长或法官,应遴选对家事事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之。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之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目前,我国不少法院在民庭内设立了婚姻家庭合议庭,但多数有名无实,人员亦不固定,很不规范。那么,我国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以及家事法官的配备条件等,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2)婚姻家庭方面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布的民事案由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案由很不全面。比如亲子关系、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离婚无效、解除同居关系等,都没有在民事案由中规定。而这方面的案件,又不能包括在其他婚姻家庭案由中,需要补充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既有非婚子女认领之诉、也有婚生否认之诉。离婚无效之诉,主要是对民政部门离婚登记效力提起否认之诉。比如一方雇请他人冒名顶替协议离婚、精神病人协议离婚等,一方认为其离婚无效,而提起的诉讼。亲子关系诉讼、离婚无效诉讼,已经相当普遍,应当成为独立的案由。还有,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或与婚外异性同居中合法配偶,有权提出解除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案由。
设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案由,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外的婚姻登记瑕疵,如果不能承认其婚姻效力,则不能再冠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名称。否则,就会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婚姻登记瑕疵,主要是违反婚姻登记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问题。按照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这类纠纷,更为科学。
(3)婚姻审判中的重大理论和热点问题
如民法通则中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能否适用婚姻等身份行为,这是司法实践中令人头痛的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婚姻瑕疵行为和其他身份瑕疵行为的效力问题。如在实践中,有的对他人代理或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等,按照无效民事行为宣告婚姻无效,有的则认为婚姻有效。还有婚姻审判中职权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和审级;合同婚姻、身份约定、“夫妻忠诚协议”、 附条件结婚协议、附条件离婚协议、没有办理离婚婚登记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程序;亲子鉴定程序;婚姻诉讼的合并与反诉等,都是当前婚姻审判中面临的新课题。都需要进行理论论证和司法解释,以规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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