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孙继国(7)
与此同时,监狱法作为调整刑罚执行法律关系的准则,从罪犯的角度讲,它就是“罪犯的宪章”,罪犯作为被限制自由的特殊公民,他们与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有着特殊的改造关系。他们在这种特殊的关系中就靠监狱法这部特别的“宪章”来调整自己与刑罚执行的关系,来享受他们的权利,履行他们的义务,当然也包括他们应当得到的劳动法律保护。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主体(监狱、警察)也应该遵守这部特别的“宪章”。我国社会主义监狱执法风风雨雨走过几十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力的增强,我国的刑罚执行无论是执法过程和执法水准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姑且不说借鉴其它国家先进司法经验,超前执法,这连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东西也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上尤为突出。我们的刑罚执行机关有这种司法的不作为或打执法擦边球的大有人在。这样,罪犯的劳动改造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护,从而谈何罪犯的人权?谈何法律、法规的威严?笔者认为,罪犯劳动改造的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都很重要,但司法保护更为重要,我们要让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真正做好有法必依,以保障我们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六、对女犯和未成年犯劳动改造的特别法律保护
监狱法对女犯和未成年犯的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虽然也有一些具体规定,但根据女犯和未成年犯自身的生理、心理、年龄特征等情况,法律在特别个体劳动保护方面还有其不完善的地方,这都是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需要特别解决的方面。
总之,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含义深刻而广泛,意义深远而重大,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现实司法活动走向国际的前提和保障。劳动改造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矫正手段,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罪犯的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要求,也是罪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的劳动保护作为现代刑罚执行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监狱的稳定,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长治久安。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其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必然客观现象,怎样完善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立法、行政、司法保护,尽可能实现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保护,是值得我国刑罚执行机关以及国际司法界长期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监狱法
2、刑法
3、宪法
4、罪犯劳动改造学(自考教材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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