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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监狱罪犯人权问题的思考/孙继国(10)

3.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我国监狱人权保障固然会受到具有中国特色监狱文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但它的核心还是一个体制方面的问题。客观地说,没有充足的理由认定一个监狱政策的制定者抱有制定或维持一种阻碍罪犯人权保障措施实施机制的主观不良动机;既有的体制及运行机制过多地承载着中国国情的历史“宿命”,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要切实解决目前监狱中包括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其捷径依然在于从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入手。具体讲,以解决监狱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作为突破口,彻底改革现行的监狱的管理体制和内部资源配置制度,建立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相分离的运行机制,落实“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新体制,彻底解决吃“皇粮”、“囚粮”的问题,让监狱集中精力于监管工作,让监狱民警从繁重的经济压力下解脱出来,在提高改造质量上下功夫,从各个方面加强对罪犯的人权保护力度。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狱监督机制,逐渐实现监督机制规范化。在行政上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地方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对监狱的正常法律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监狱系统从上到下的内部监督,把罪犯人权保障的各方面落到实处。同时,利用社会媒体的监督和罪犯的批评建议权,对罪犯人权保障实行全方位的立体推动。

4.站在依法治国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进一步健全罪犯人权的立法、行政、司法保护的法律体系,做好相关法律的对接,使对罪犯的法律性保障不出现漏洞。笔者认为,这方面只能寄希望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法律体系的完备。不过,从一名普通监狱民警的角度上说,我们希望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能做到三个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于宪法的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于劳动法等非监狱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于国际人权公约相关内容衔接。做到百密而无一疏,使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完善的链条,并将之作为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有的、不容舍割的内涵。唯有这样,罪犯人权保障问题才有可能从法制体制上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结束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罪犯作为犯了罪的特殊公民,国家和政府为了整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秩序与利益而强制他们在监狱里服刑。他们在服刑期间,其部分权利被依法剥夺或受到限制,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但是,罪犯依然是人,仍然是公民,其人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同样也是社会正义的需要与体现。进一步说,罪犯作为受刑人,无疑已沦落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之中,其权利更应受到特别地保护。如此,它才能更充分、更全面地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旨趣与意境;同时,它亦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法度正义与公平的一个重要的人性化、人本化标杆。据此笔者认定,监狱在刑事执法中只有以罪犯人权保障为基点和价值取向,才符合刑事执法的发展趋势,才是推动监管工作文明、科学与进步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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