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监狱罪犯人权问题的思考/孙继国(4)
(六)在罪犯财产权利方面
在问及监狱有无民警向罪犯或罪犯家属索要财物时,罪犯回答“有”的占比15.4%、回答“无”的占比84.5%;在问及监狱有无民警侵占罪犯私有财物时,罪犯回答“有”的占比8.8%、回答“无”的占比90.8%。
以上调查报告及相关数据表明,就其总体状况来看,我国罪犯人权是得到切实保障的。监狱在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新人这一根本问题上,其职责履行是较到位的,基本上达成了自己的目标。
二、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进步得到了罪犯及社会的认同,并已成为确保监内安全稳定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但是,面对国际公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从操作层面上看,我国罪犯人权保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改造理论上存在缺陷,致使罪犯超时、超强度、高危险性作业成为当然。若站在现代文明监管的视角来看,那么,罪犯的劳动既是义务,更主要地应该理解为权利。但是,圄于广大民警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匮乏,在监狱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长期以来一直将劳动改造片面解读为罪犯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义务。一些罪犯在劳动负荷偏重,劳动保护力度较弱,罪犯劳动改造一直存在着量过大、强度太高、危险性突出等问题。一些监狱在季节性生产中随意延长罪犯劳动时间,任意增大劳动强度;一些来料加工、来件加工的生产项目,为了保证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任务,也不得不要求罪犯超时、超强度劳动,甚至加班加点吃住在工地,挤占法定假日和休息时间;还有一些监狱下达给罪犯的劳动定额太高,变相迫使罪犯超时、超强度劳动等。这些现象不仅造成罪犯在短时期内体力透支,侵犯了罪犯的身体健康权,而且直接违背了《监狱法》和相关法律的精神。同时,一些监狱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坐视罪犯的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致使相关安全制度得不到应有的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更无保障,这就必然增大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更令人诟病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及行刑观念的过于老套、陈旧,我国、尤其是我省的很多监狱都建立在老、少、边、穷地区,恶劣的地理环境,必然造成罪犯的居住、生活条件极差,而且从事的劳动多是高瓦斯、高粉尘、高危险性的采掘作业,劳动条件极其恶劣,监狱在劳动场地的防粉尘、防有害气体、防辐射、防噪音、防高温、防冻裂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措施基本不到位,只有很少监狱能够达到标准作业条件。长此以往,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利,在这些监狱的具体操作层面上被漠视化,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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